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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舒邦国、舒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宇,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邦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代表人:刘方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炜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已调解处理为由,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蔡丽红

书记员: 潘振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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