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永和乡。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因暂时找不到王某某而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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