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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付彦云(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付彦云,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75号中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赵学军
审判员:王敏
审判员:孙好忠

书记员:张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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