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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韬与黄某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韬
胡胜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黄某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原告王韬。
委托代理人胡胜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昌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向敏,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韬诉被告黄某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韬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韬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王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韬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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