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韬
胡胜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黄某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原告王韬。
委托代理人胡胜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昌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向敏,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韬诉被告黄某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韬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韬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王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韬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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