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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韬、任素敏等与清河县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北省清河县王双庙村,现住中国驻安哥拉。
委托代理人刘祥,系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素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任素敏之女。
被告清河县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泰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662222059R。
法定代表人潘红生。
被告王谕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韬、任素敏诉被告清河县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谕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韬、任素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韬担负。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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