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北省清河县王双庙村,现住中国驻安哥拉。
委托代理人刘祥,系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素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任素敏之女。
被告清河县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泰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662222059R。
法定代表人潘红生。
被告王谕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韬、任素敏诉被告清河县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谕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韬、任素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韬担负。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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