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36号四季花城。法定代表人:蔡有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佩佩,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计513.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陈瑞
书记员: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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