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静某与赵书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书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某与被告赵书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王静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连生

书记员:陈保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