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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陆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旗,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佩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榕,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陆某某、王豪、荣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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