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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蔡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
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冀伟
盛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刘建峰
刘景入(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系枣强县正大玻璃钢原料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冀伟,自由职业,与王某某关系。
委托代理人:盛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建峰,晋州市树脂复合材料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景入,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第三人刘建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枣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蔡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圣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江丰主审本案、审判员杨建一参加评议,书记员徐佳佳出庭担任记录,于2014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某的委托代理人牛荣奎,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冀伟、盛皎,原审第三人刘建峰的委托代理人刘景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枣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枣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圣云
审判员:杨建一
审判员:王江丰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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