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刘立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某口腔门诊
桑条森
李主峰(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女,1964年6月26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某口腔门诊,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春阳街。
负责人李鸿伟,系该门诊主任
委托代理人桑条森,系该门诊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主峰,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某口腔门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谊兰
书记员:王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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