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生启,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公安局,住所地赤城县汤泉河北街22号。法定代表人:侯志森,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补缴1999年10月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理由:我于1999年10月1日,由赤城县公安局录用为辅警,但自从上班到现在,赤城县公安局都没有依法和我订立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我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赤城县公安局给我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赤城县公安局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王某在2013年被赤城县公安局清退,到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请依法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在1999年10月,到赤城县公安局工作,2013年12月被赤城县公安局清退。2018年11月1日,王某向赤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1月2日,赤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与被告赤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生启、被告赤城县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郭梦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王某在2013年12月被赤城县公安局清退,到王某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了三年,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胜诉权。综上所述,应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俊
书记员: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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