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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付某某、付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待业,住迁西县,现住迁西县。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告:付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某、付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付珊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某某、付珊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日及同月10日,被告付某某以生产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声明一个月内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付某某与付珊珊系夫妻关系,依法律规定,被告付珊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付某某、付珊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付某某拖欠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付某某应当积极履行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被告应自诉讼立案之日(2016年10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被告付某某与被告付珊珊系夫妻关系,被告付某某与原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付珊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十三条第二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被告付珊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付某某、付珊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有

书记员:付晓超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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