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爱群,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鑫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审判员:郑 煌
书记员:管西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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