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王某、李某诉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李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李某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计828元,由原告王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 路立军
书记员: 杨淳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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