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王某、吴某某与被告崔某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吴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实际办理完毕本案所涉房屋过户手续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9元,减半收取计279.50元,保全费323.60元,均由原告王某、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