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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常彬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延燕。
法定代理人:王辉。
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85号。
经营者李伟坤。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60号。
负责人:邴海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张延燕、王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军、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8月14日下午,原告跟随爷爷、奶奶到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玩耍,在游泳池的中间有一个封闭式圆筒大滑梯,只能由小孩自己进去玩。
原告进到滑梯内玩了一会就哭了起来,原告出来后满嘴是血,后经去医院检查,原告的一颗刚长出来的恒牙永久性脱落,以后也不会再长了。
由于年龄小,还不能直接种牙,18周岁之前需要做缺隙保持,18周岁后,做牙齿的种植修复。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作为一个娱乐场所,应当保证其提供娱乐设施的安全性,对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曾多次找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经营者李伟坤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法定代理人误工费1800元、牙齿间隙保持器费1600元、隐形义齿保持器费3600元、牙齿种植费及更换费7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9000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户口页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张延燕身份证及户口页复印件、法定代理人王辉身份证及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
二、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会员卡(卡号为00×××20)2014年8月14日13点17分消费信息复印件一份;
四、原告爷爷王忠祥所写事情经过一份;
五、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一份、邯郸市口腔医院门诊病历一份;
六、原告受伤经过的视频光盘一张;
七、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滑梯使用须知及滑梯照片二张;
八、原告的伤情照片二张;
九、邯郸市律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辩称,原告在2014年8月14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在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游玩,期间在儿童戏水池的儿童滑梯游玩时造成牙齿脱落,原因不明,原告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另外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有游泳池公众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经营者李伟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游泳池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在我公司投有游泳池公众责任险,原告提出的牙齿间隙保持器费用和种牙费用还未实际产生,待实际产生以后再予以赔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证据。
原、被告所提交证据经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在营业期间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对原告的损失,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有游泳池(馆)公众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事故医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由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赔付。
原告的损失为:1、8周岁至12周岁牙齿的间隙保持器费为1600元(200元×4年×2次);2、12周岁至18周岁牙齿的隐形间隙保持器费为3600元(300元×6年×2次);3、18周岁至28周岁牙齿的种植费为20000元(10000元×2次)。
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交通费、法定代理人误工费无证据证实,且未实际发生,本院均不予支持。
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伤情未构成伤残,本院亦不予支持。
以上原告的总损失为25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牙齿间隙保持器费、隐形间隙保持器费、牙齿种植费共计25200元。
被告李伟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鉴定费24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伟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在营业期间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对原告的损失,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有游泳池(馆)公众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事故医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由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水上乐园赔付。
原告的损失为:1、8周岁至12周岁牙齿的间隙保持器费为1600元(200元×4年×2次);2、12周岁至18周岁牙齿的隐形间隙保持器费为3600元(300元×6年×2次);3、18周岁至28周岁牙齿的种植费为20000元(10000元×2次)。
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交通费、法定代理人误工费无证据证实,且未实际发生,本院均不予支持。
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伤情未构成伤残,本院亦不予支持。
以上原告的总损失为25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牙齿间隙保持器费、隐形间隙保持器费、牙齿种植费共计25200元。
被告李伟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鉴定费24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伟坤负担。

审判长:李彬
审判员:张岩峰
审判员:丁燕梅

书记员:李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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