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先亮(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
张廷明
原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先亮,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张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张廷明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建刚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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