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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杨志昆(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建峰(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志昆,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峰,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占水
审判员:王宝玉
审判员:薛冰

书记员: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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