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青桃,男,汉族,1956年10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李金海,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勇,男,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根据申请人王青桃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286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因申请人王青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三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的100万元股金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王青桃与周谷娥共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青林路19号纺织品综合楼1幢1单元1层101号(产权证号为武穴办字第000033295号)房屋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红兵
审判员 饶国雄
陪审员 陈晓玲
书记员: 杨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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