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刚,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赣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燕,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君。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上海赣嘉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356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5,000元、护理费3,630元、交通费875元、车辆维修费1,500元、衣物损失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230,303元,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先行赔付,保险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9日8时40分许,案外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GXXXX(车辆所有权人为被告上海赣嘉贸易有限公司),行驶至嘉定区马陆镇澄浏中路XXX号门前时,因王某某违反让行规定,与骑行二轮轻便摩托车的原告王某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戬浜派出所委托,2018年12月31日,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右颧骨弓骨折,现张口受限Ⅰ度,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期150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45日(包括钛板取出术)。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
被告上海赣嘉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律师费和部分非医保项目,希望协商解决。事发后,为原告垫付费用2,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9年4月20日之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5,028元(户名:王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定城中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上海赣嘉贸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某律师代理费3,000元、非医保费用3,500元,合计6,500元;
三、本案受理费4,375元,决定收取1,094元,由被告上海赣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四、上述二、三项合计,被告上海赣嘉贸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某7,594元,与其先行垫付的2,000元相折抵,被告上海赣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某5,594元(该款应直接汇入原告上述银行账户)。
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12日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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