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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涿州市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晨、单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王红军
涿州市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晨
单猛

原告王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涿州市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开明。
被告周晨,住涿州市。
被告单猛,住涿州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涿州市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晨、单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位于涿州市冠云路南面积947.2平方米国有土地一块【国用土地使用证号:涿国用(2010更)第06-317号】,担保人王淑云自愿以自有的奥迪轿车(车牌号码:冀AKXXXX)做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位于涿州市冠云路南面积947.2平方米国有土地一块【国用土地使用证号:涿国用(2010更)第06-317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位于涿州市冠云路南面积947.2平方米国有土地一块【国用土地使用证号:涿国用(2010更)第06-317号】。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韦忠长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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