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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殷某与马奀媛、王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山,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月龙,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奀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王某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王某某、殷某与被告马奀媛、王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兴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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