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章某、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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