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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陈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系王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马文博,系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龙门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佼,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任公司职工,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张智栋,系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与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国军

书记员: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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