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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伍松(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王浩(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易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松、王浩,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原告王某某是武汉易创中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服装鞋帽业务的外贸公司。被告易某某于2009年2月应聘进入公司上班,负责公司推广网站的管理工作。2010年10月,公司发现被告易某某利用网站和客户私下交易,要客户把钱汇到他个人交易帐号,把私接订单夹杂于公司订单中让公司发货,货款及快递费均为公司支出,累计80,000多元。经双方协商,原告王某某同意被告易某某只还30,000元,被告易某某出具欠条,同意2011年1月还款,公司业务经理王丹在欠条上签名作证。到期,被告易某某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
本院认为,2010年10月26日欠条所载债权30,000元应属武汉易创中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系由三名股东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原告王某某独资所有。王某某作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易某某,属主体不适格。经本院释明,原告王某某坚持要求以个人身份起诉被告易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免收;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0年10月26日欠条所载债权30,000元应属武汉易创中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系由三名股东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原告王某某独资所有。王某某作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易某某,属主体不适格。经本院释明,原告王某某坚持要求以个人身份起诉被告易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免收;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永明
审判员:王金秀
审判员:沈雅婷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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