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庞口镇西王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砖庙镇李经野行政村李经野村190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3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苑铁良
书记员:张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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