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伍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
王某某诉张某某(又名张伍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元,保全费16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 陈墨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