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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成安网络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成安网络公司,地址成安县广电局东二楼。
负责人张玉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河,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聊城华硕医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位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王朋申,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亮,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山东聊城华硕医院、成安网络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聊城华硕医院、成安网络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后收取262元,由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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