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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苏国刚、苏国志定作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苏国刚
苏国志

原告王某,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国刚,男,成年,汉族。
被告苏国志(苏国治),男,成年,汉族。
王某与苏国刚、苏国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大理石款1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及时将该款予以偿清。因被告违约,定金不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国刚、苏国志给付原告王某大理石款1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大理石款1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及时将该款予以偿清。因被告违约,定金不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国刚、苏国志给付原告王某大理石款1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郑杰
审判员:庞树立
审判员:崔树根

书记员: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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