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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左立治,赵亚萍,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国东,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安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杨桂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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