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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韩国庆等与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山东益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上述两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华宝,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民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发东,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楼01A单元。
  法定代表人:Anthonycheng(郑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栋樑,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益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燕,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山医学院鲁西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振兴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耀,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发东,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王民泉、韩国庆因与被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山东益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山医学院鲁西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王民泉、韩国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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