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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某某、邵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邵红星

原告王某某,邢台煤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被告邵红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邵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董某某、邵红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婧

书记员:张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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