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际发
陈贤才(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
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
李佳
原告:王际发,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贤才,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传仁,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际发诉被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际发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际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际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王际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际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免收。
审判长:李家斌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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