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吴艳超(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东洪乡河北村,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超,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阳街高楼村1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高学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王某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7日上午11时许原告田振艳、刘建国、刘胜军、王某在麦迪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安装玻璃完工下楼时乘坐被告生产的电梯发生意外从2楼坠落造成原告伤的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宁晋县院抢救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被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
在此期间给原告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生产厂家要求被告赔偿以上费用,但被告迟迟不予解决。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损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彰显法律公平、公正,故此,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决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发生人身损害的地点河北麦迪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内,无论侵权行为地,还是产品销售地都在河北省内,故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有权对该案管辖,被告提出该案移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应依法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发生人身损害的地点河北麦迪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内,无论侵权行为地,还是产品销售地都在河北省内,故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有权对该案管辖,被告提出该案移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应依法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拥军
书记员:李天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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