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防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斋,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王防修与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防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防修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张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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