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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某与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长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谦、赵园园,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青,河北唐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长某与被告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王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160万元;2、被告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养母子关系,2013年3月9日双方签署《协议书》,对财产赠与及分配等事宜进行约定。被告并未按《协议书》第二条2项履行给付第二期款160万元的金钱义务,被告在河北高院(2016)冀民终156号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多次明确表示偿付,后经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继承遗产纠纷,且主要遗产所在地在唐山市××南区,应由河北省路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路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牛红杰

书记员: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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