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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河与刘德昌、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长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

原告王长河与被告刘德昌、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长河负担。

审判员 李桂伟

书记员: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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