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苏铁钢,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对被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学
审判员 郝立明
人民陪审员 吕凤新
书记员: 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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