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系受害人王银柳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系受害人王银柳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铭(系受害人王银柳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冠昕(系受害人王银柳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明铭,具体情况同上。
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丙生,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代表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皮县海纳物流汽运服务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皮县北方汽车运输队。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文接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文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李某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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