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王某某与XX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惠歆
书记员:刘盼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