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艳辉,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水利局,住所地邯郸市滏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申志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邯郸市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卢丽霞 审 判 员 张金霞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书记员:卢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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