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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达市任民镇政府、马某、刘海军、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庆同。
被告:安达市任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立祥。
被告:马某。
被告:刘海军。
被告:袁某某。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辉,男,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安达市任民镇人民政府、马某、刘海军、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归还占有原告承包的草原(苇塘地)2950亩;2.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20,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辩称,1.本案四被告侵权案件不应合并审理;2.要求法院追加安达市中本镇德本村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原告诉请的损失620,000.00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4.本案属行政确权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本案四被告承包的草原各不相同,亦即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其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故本案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不应合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佰岩 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 人民陪审员  孙贵文

书记员:樊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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