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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升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树昌
徐升堂
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昌,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徐升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升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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