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9年8月17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2日,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光元,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1)建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胡兆均诉张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而该案的处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直接影响,故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7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3年12月27日,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以张某某与王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华忠 审 判 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
书记员:谭绍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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