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长存,农民。
被告武邑县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艳英,武邑县电力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存诉被告武邑县电力局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王长存于二0一二年三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存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王长存担负。
审判长 刘盼新
审判员 胡国平
人民陪审员 史秋芝
书记员: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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