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岔区。
原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岔区。
被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石某与被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石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石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王某某、石某负担。
审判员 许柏刚
书记员: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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