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本院认为,本案中据以确定双方买卖貂皮关系存在的证据是张某某提供的三张欠据,这三张欠据的日期分别是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9日、2016年4月10日。三张欠据中都载明“客户名称:思腾门市”、“欠款人:王某某”,王某某并在自己的签名处按捺了手印。三张单据中记载的内容所显示的主体是思腾门市和王某某,张某某并未在单据中载明。因此,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思腾门市的企业性质、思腾门市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是否登记经营字号以及思腾门市同张某某之间具有何种法律关系,并据以明确买卖合同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据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5民初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梁曙光 审判员 白 月 审判员 王洪月
书记员: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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