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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美,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临军,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毕再成  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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