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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住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4049D)。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
负责人:薄世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赵洪生

书记员: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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