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子健(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子健,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王力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周治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