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子健(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子健,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王力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周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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